(2015)屏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光礼与张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光礼,张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263号原告蒋光礼,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书杰,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蒋光礼与被告张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没有依法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菱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