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姚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75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9日生。被告石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自行和解,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