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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泮保、孙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泮保,孙永梅,徐全然,孙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918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乐,系颍上县三十铺农支行主任。被告:彭泮保,女,汉族。被告:孙永梅,女,汉族。被告:徐全然,男,汉族。被告:孙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泮保、孙永梅、徐全然、孙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鸿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