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海霞,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