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海霞,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