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以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以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剑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艺鸣,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以力,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以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见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