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远征与高柏峰、王旭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远征,高柏峰,王旭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291号原告:吴远征。委托代理人:楼文军。被告:高柏峰。被告:王旭岗。原告吴远征为与被告高柏峰、王旭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远征的委托代理人楼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柏峰、王旭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吴远征起诉称,2013年4月3日,被告高柏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王旭岗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高柏峰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190万元(从2013年4月4日起计算到2014年11月3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高柏峰给付律师费10万元;3、被告王旭岗对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1份,以证明被告高柏峰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并有被告王旭岗提供担保的事实;2、中国银行汇款凭证原件三份,以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高柏峰、王旭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高柏峰、王旭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4月3日,被告高柏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最高四倍计算。如不能按期归还,则从违约之日起,每天加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王旭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人主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止。被告高柏峰填写借条中的空白内容,在借款人栏签名,并在借款人名字及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上捺印。被告王旭岗填写担保人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时间,并在名字上捺印。2013年4月3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4月16日,原告先后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汇给被告高柏峰银行账户3000000元、1800000元、20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柏峰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高柏峰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旭岗为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依法适用二年的保证期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王旭岗主张权利,被告王旭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借条中,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最高四倍计算,并约定逾期应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是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柏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远征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4日起、18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16日起、2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1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王旭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8元,由被告高柏峰负担,被告王旭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