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李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被告同意继续与原告保持婚约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