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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李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被告同意继续与原告保持婚约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