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与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2250号申请执行人: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田长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赤羽进,董事长。本院受理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业银行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珠香法执字第225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谢建宇审判员 林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威第2页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