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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执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与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2250号申请执行人: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田长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赤羽进,董事长。本院受理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马精密工业(中山)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业银行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宏华进纳米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珠香法执字第225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谢建宇审判员  林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嘉威第2页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