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杨守东、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与杨守东、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守东,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守东,居民。委托代理人:于云斌,北京友斌明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高岛。法定代表人:侯贵珠,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守东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守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