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荣平与朱国鑫、吴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高荣平与朱国鑫、吴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高荣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6日。被告朱国鑫,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7日。被告吴晓娟,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2日。原告高荣平诉被告朱国鑫、吴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被告朱国鑫、吴晓娟因经营周转资金不足向原告高荣平借款10万元,当日原告与被告朱国鑫、吴晓娟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月利率2%,并按月收取1%咨询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二被告提供了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推脱,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7000元,罚息8550元。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7000元,罚息8550元,共计16555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朱国鑫、吴晓娟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朱国鑫、吴晓娟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1元,退还原告高荣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