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诸某某与诸某某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贤,褚相德,褚勇昕,褚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褚贤女,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兴路科大小区405栋。被执行人褚相德,男,1945年3月2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建存2组。被执行人褚勇昕,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建存2组。被执行人褚勇秀,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城建存2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褚贤女与褚相德、褚勇昕、褚勇秀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以依法向本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