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郭某某,女,现年27岁。被告赵某某,男,现年35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