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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郭某某,女,现年27岁。被告赵某某,男,现年35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