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广州旭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燕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旭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燕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旭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埝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燕平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委托代理人:汪黄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旭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燕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旭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旭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旭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国劲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