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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行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唐玉英和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兰行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玉英,女,194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唐玉英因诉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城人社发(2011)127号《关于唐玉英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对起诉人的请求作出的处理意见,是驳回其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唐玉英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唐玉英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城人社发(2011)127号《关于唐玉英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唐玉英因要求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一事,于2011年向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信访材料,该局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城人社发(2011)127号《关于唐玉英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唐玉英不服,于2014年10月30日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局于当年11月6日作出兰人社复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信访人唐玉英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决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唐玉英遂于2015年1月29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英贞审判员  哈 联审判员  姜亚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冬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