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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喜军与尚志市长寿乡三胜村村委会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军,尚志市长寿乡三胜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高喜军,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长寿乡三胜村村委会,地址: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喜军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841元,未执行债权数额为78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尚志市长寿乡三胜村村委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于++杨审++判++员++++邵明生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