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廖浩远与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浩远,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藤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廖浩远,农民。委托代理人廖燕成,农民。关系,特别授权。被告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埌南镇黎寨村。法定代表人陈远宏。诉讼代表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委托代理人许海涛,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员。(特别授权)原告廖远浩诉被告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蝴蝶谷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炳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强、人民陪审员覃伟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彦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廖燕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作为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在《关于廖远浩申报债权不予认定的说明》(破产债权表序号13)中确认:被告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廖远浩的工程款柒拾玖万叁仟柒佰柒拾捌元(¥793778元)正的《工程结算单》的结算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己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故对廖远浩申报债权不予核实。虽然说原告、被告确认的《结算单》的结算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但是《结算单》中没有约定被告付款的期限,或被告承诺付款的期限,直至现今被告都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且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后,我受原告的委托,其父廖燕成经常到被告的蝴蝶谷公司追偿欠款,且被告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确认我方多次追偿的事实且被告蝴蝶谷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确认原告方多次追偿的事实,因此我方的诉讼时效是中断了的因此原告方的诉讼时效是中断了的。为此,请求:1.判令撤销作为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破产债权表》中对原告廖远浩债权的认定内容;2.判令撤销作为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廖远浩申报债权不予认定的说明》(破产债权表序号13);3.判令确认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廖远浩工程款793778元,、利息186273元;,共计98005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装修款项单及材料清单(共4页),证明被告欠款情况;3.廖燕成所作的“追数证实”《追数证实》及被告工作人员出具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的“证明”,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偿债权的事实;4.破产债权表和落款日期为“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关于债权表的相关说明》及《关于廖远浩申报债权不予核对的说明》(破产债权表序号13),证明原告申报的债权数额是980051元,但被告管理人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的事实。被告辩称,我方作为经蝴蝶谷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对原告相关申报债权的资料进行审核,破产案件管理人对原告的债权及利息数额(共计980051元)予以确认,但认为原告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确定其是否向被告主张过追偿,应由法院依法确认定。被告没有为其辩解提供证据。本案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由法院认定。本院认为,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被告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数额无异议,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与被告认可的事实一致,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且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3月13日,被告蝴蝶谷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院依法指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作为其破产清算管理人。原告廖远浩在被告蝴蝶谷公司经营期间,为其进行了道路硬化及客房、温泉装修,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0年8月17日,共产生装修款966740元,已付工程款172962元,尚欠工程款793778元。2011年3月4日,原告廖远浩被羁押于广西钟山监狱。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廖远浩的父亲廖燕成受原告的委托多次到被告蝴蝶谷公司追讨上述工程款,也多次打电话询问有关上述工程款的情况。2014年3月13日,被告蝴蝶谷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院依法指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作为其破产案件管理人。2014年5月6日,原告廖远浩的父亲廖燕成向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申报破产债权。其后,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以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在其制作的《破产债权表》中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为破产债权。本院认为,原告廖远浩为被告蝴蝶谷公司装修而产生的工程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依法属于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因被告蝴蝶谷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数额无异议,且该数额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因此,本院对原告申报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申报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告所申报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依法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廖远浩的父亲廖燕成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数次通过打电话给被告或当面向被告追讨上述欠款的行为,依法数次产生诉讼时效数次中断的效果,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其最后一次向被告追讨欠款的时间重新起算,原告申报的上述债权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廖远浩对被告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793778元及利息186273元共计980051元的债权为被告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二、驳回原告廖远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1元,由被告梧州市黎寨蝴蝶谷渡假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本院确定的诉讼费金额预交上诉诉讼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炳友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覃伟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彦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3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