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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黎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财,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斌,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星,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柏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01元,减半收取为16800.5元,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680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珏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