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夏某,男,1987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