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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夏某,男,1987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