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江、周桂芝诉被告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江,周桂芝,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文江,男,194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原告周桂芝,女,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xx。被告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住所地xxx。法定代人表人刘书岩,局长。原告王文江、周桂芝诉被告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江、周桂芝,被告法定代表人刘书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江、周桂芝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分别于1994年与1996年在南票矿务局退休。南票矿务局社保中心每月向当地邮政储蓄银行报送退休人员工资,二原告到锦州的邮政储蓄银行领取退休金。2011年10月,南票三家子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告知二原告工资卡沉淀的3020元钱被其他人取走,二原告在工资支付明细表中发现,二原告均未得到2009年2月、12月及2010年2月的工资。二原告多次到邮政部门查找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至贵法院支持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辩称:我们通过系统查询,把原告取款的明细作了调查,沉淀款和2009年2月,12月及2010年2月的工资都有王文江自己签字,存折和密码只有他自己知道,王文江已经把钱全部取走了。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王文江、周桂芝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南票矿务局退休后,退休金在被告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开设活期帐户领取退休工资。二原告的工资卡均为通存通兑、凭密码支取。据原告讲,2011年10月,南票三家子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告知二原告工资卡沉淀的3020元钱被其他人取走,还发现2009年2月、12月及2010年2月的工资没有领取。对此,二原告曾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邮政储蓄银行给付沉淀款和托欠的3个月工资,因为被告主体错误,最终判决驳回起诉。本次庭审查明,二原告的工资沉淀款已由王文江本人于2004年12月11日领取,其中户名王文江工资卡中金额为3600元、周桂芝工资卡中金额为4999元。二原告的2009年2月份工资(其中王文江工资1090元、周桂芝工资1340元),2009年12月份工资(其中王文江工资1090元、周桂芝工资1335元),2010年2月份工资(其中王文江工资1330元、周桂芝工资1610元),分别由王文江本人于2009年3月3日、2009年12月3日、2010年3月1日领取。另查明,根据原告王文江的申请,本院曾经分别到锦州、葫芦岛等地邮政局调取了王文江、周桂芝领取工资的签字凭证(中国邮政取款凭单),上面记载二原告的工资沉淀款及3个月的工资款均由王文江本人签字领取,对此王文江曾经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当庭承认取款凭单上的签字是他本人所签,并无异议。在本次开庭质证过程中,又当庭否认所有签字不是他本人所签,并表示不同意笔迹鉴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交的活期取款明细表,有本院调取的中国邮政储蓄凭单等载卷为证,上述证据材料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守和依约履行。关于原告王文江、周桂芝要求被告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支付工资沉淀款和三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从双方所提供的活期取款明细表和经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等证据可以认定,二原告请求支付的工资款项(包括沉淀款)已经由原告王文江本人全部支取。虽然王文江在本案开庭质证过程中否认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单上的签字是他本人所签,也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但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二原告的工资沉淀款和三个月的工资已经由王文江全部支取,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存在给付责任。故对原告的讼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文江、周桂芝要求被告葫芦岛市邮政局营业分局南票中心支局给付工资款10927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元,由二原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春雨人民陪审员 阎 霞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