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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娜与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娜,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835号申请执行人陈娜。被执行人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10号201-205室。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慧玲,该公司主管。申请人陈娜与被申请人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24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8216元以解决双方因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产生的纠纷。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1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