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井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与赵小白、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赵小白,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封雨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井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住所地:石家庄市石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温永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白。被告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住所地:石家庄市南二环西路381号。法定代表人朱增奇,董事长。被告封雨辰,现住鹿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与被告赵小白、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封雨辰为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减半收取885.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红旗电器成套设备厂负担。审判长 李哲宇审判员 仇振祥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