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王丁文、李康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王丁文,李康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负责人邓斌,该行行长。被告王丁文,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康前,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年1月15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诉被告王丁文、李康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