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毛向锋申请执行闫昕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闫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闫某至今未予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房产部门,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没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另外,通过全国法院银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闫某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陈英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