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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雷必财与姚昌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必财,姚昌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雷必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启德,广德县杨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昌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必财诉被告姚昌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必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必财负担。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曼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