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吉祥诉国金德合伙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祥,国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王吉祥,男,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清苑县。被执行人:国金德(又名:国顺良),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个体,住本市北市区。王吉祥诉国金德(又名:国顺良)合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金德(又名国顺良)在其妻师秀玲名下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