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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邵金凤与田巨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巨滨,邵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巨滨。委托代理人:王红,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金凤,系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金兰兰,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邵金凤与原审被告田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3537号民事判决。田巨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巨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巨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7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388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潇代理审判员 苏 娓代理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