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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世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朱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朱个梅,陈世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负责人胡正茂,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个梅。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个梅、陈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朱个梅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朱个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征收计59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聂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