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程战军与梁林智、王栋、大荔县西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战军,梁林智,王栋,大荔县西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程战军,男,生于1969年6月3日,汉族。被告梁林智,男,成人,汉族。被告王栋,男,生于1989年1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大荔县西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西三环。法定代表人董西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图书大厦一楼。负责人雷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战军诉被告梁林智、王栋、大荔县西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林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战军撤回对被告梁林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贺军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靖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