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锦嫦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