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峰与马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峰,马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8日,现租住奇台县干桥巷租住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山,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22日,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万树祥,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峰与被上诉人马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赵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霞审 判 员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苑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