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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耀华与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华,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李耀华,男,1936年8月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曹朝军。委托代理人罗涛,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华与被告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耀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6140元由原告李耀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