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吴镇与王建平、郭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平,吴镇,郭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同意胡希荣2015年4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平,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程。上诉人王建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在另案中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