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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吴镇与王建平、郭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平,吴镇,郭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同意胡希荣2015年4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平,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镇,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程。上诉人王建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在另案中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希荣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马秀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