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纪堂、陈孝开等与王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纪堂,陈孝开,陈孝甫,陈孝菊,王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陈纪堂,男,193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菊,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李庙村丰井102号,身份证号码341226196507074027。原告:陈孝开,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孝甫,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孝菊,基本情况同上。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振,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松,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纪堂、陈孝开、陈孝甫、陈孝菊诉被告王青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颍上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纪堂、陈孝开、陈孝甫、陈孝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青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纪堂、陈孝开、陈孝甫、陈孝菊撤回对被告王青松的起诉。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