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库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新疆爱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姜荣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爱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姜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571号申请人新疆爱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辖区英下路友好市场5-110号。被执行人姜荣山,男,汉族。申请人新疆爱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荣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巴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4198元,执行费41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巴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4198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