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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熊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媛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