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熊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媛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