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何国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华,桂德兴,郭广梅,桂林峰,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安徽峰光焊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佳服饰制品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85-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华。被执行人:桂德兴。被执行人:郭广梅。被执行人:桂林峰。被执行人: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德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林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峰光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德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美佳服饰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