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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杰光与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光,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719号原告张杰光。被告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谷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罗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光诉被告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光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杰光负担。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