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来安县自来水厂与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来安县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冯劲,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西王村。法定代表人:马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自来水厂诉被告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自来水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自来水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自来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来安县自来水厂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