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波、王建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波,王建森,刘立波,唐建迎,刘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军,该公司流河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唐波。被执行人王建森。被执行人刘立波。被执行人唐建迎。被执行人刘孝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波、王建森、刘立波、唐建迎、刘孝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昌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同意五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昌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刘瑞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