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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周茂坤与马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茂坤,马丽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保字第4号申请人:周茂坤。被申请人:马丽云。申请人周茂坤在起诉被申请人马丽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马丽云名下的浙C×××××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金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茂坤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丽云名下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0804515,车辆识别代号:000109845)一辆。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周茂坤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海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