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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夏红娣与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红娣,袁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申字第0000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红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建平。申请再审人夏红娣与被申请人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溧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袁建平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常商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红娣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常商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因此,该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3号《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此,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夏红娣申请再审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其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至2013年6月30日届满;夏红娣申请再审如果有新的证据提供,其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至2013年12月20日届满。夏红娣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因此,无论夏红娣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其申请再审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夏红娣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红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