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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黄丁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丁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E706A室,组织机构代码05119345-5。法定代表人林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玉清,系公司职员。被告黄丁鑫,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丁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黄丁鑫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建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