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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隆某某与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某,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隆某某,女,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委托代理人石学军,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华,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某,男,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小毅附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