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国发与李军、高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发,李军,高峰,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周国发,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高峰,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刘红,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发诉被告李军、高峰、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发于2015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国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