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胡民二初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墙师学与王维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墙师学,王维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二初字第00012-2号原告墙师学。被告王维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墙师学诉被告王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墙师学以被告王维清已偿还欠款1万元为由,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墙师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墙师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王维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