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利飞、杨慧科与被告谢玉峰、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飞,杨慧科,谢玉峰,谢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谢利飞。原告杨慧科。委托代理人谢利飞,身份同上。被告谢玉峰。被告谢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飞、杨慧科与被告谢玉峰、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利飞、杨慧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利飞、杨慧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利飞、杨慧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全部退还原告谢利飞、杨慧科。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