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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利飞、杨慧科与被告谢玉峰、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飞,杨慧科,谢玉峰,谢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谢利飞。原告杨慧科。委托代理人谢利飞,身份同上。被告谢玉峰。被告谢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飞、杨慧科与被告谢玉峰、谢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利飞、杨慧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利飞、杨慧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利飞、杨慧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全部退还原告谢利飞、杨慧科。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