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与虞惠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虞惠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东路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533866-X。法定代表人徐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昆妍,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虞惠琴。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惠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开发区新城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