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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培申请执行罗斌、方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罗斌,方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朱培,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罗斌,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方日明,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滨湖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罗斌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尚欠朱培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563元、执行费583元,总计46146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日明及其配偶刘可霞(身份证号码:412932197611151386)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6146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