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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岩头路x号xx汽车配件厂门口,以接线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xx牌电动车,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计人民币900元。2、2015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振兴东路248号门口,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红色xx牌电动车,后销赃给彭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计人民币750元。现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5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后基督教堂边的工厂门口,以同样方式窃取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xx牌电动车,后销赃给都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计人民币850元。现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现被告人胡某家属已向本院退出赔偿款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陈某、林某的陈述,证人彭某、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票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且已退赔,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胡某退出的人民币900元,返还被害人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