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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作新、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作新,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42-2号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魏荣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作新。被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晓华,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作新、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宝鑫建材有限公司、张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晓华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1-212号房屋一套(权属证书号:2005005129),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晓华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1-212号房屋一套(权属证书号:2005005129)。查封期间,该房由被告张晓华保管、使用,被告张晓华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关注公众号“”